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郫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1

一、税费政策

1.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工业税源项目,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月起,两年内县级所得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部返还,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50%。

2.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生产、经营所得或其它所得,在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按24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3.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,在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企业出口产品占当年产值70%以上的,当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4.进入现代工业港内的工业企业,执行试产期一年的优惠,除享受第1款政策外,重点项目经审批,还可享受县及所得的增值税返还的优惠。

5.众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牧渔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,除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,第三年至第五年由财政返还所得税50%,经企业申请,县政府批准后,还可享受两年财政返回50%所得税优惠。

6.外来投资者在工业港内兴办工业企业,减半征收建设行政规费,并免收县属公路接道费。

7.外商和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、电、气、通讯、运输等,价格和收费标准按低限执行。

二、土地政策

1.土地价格在成都市周边区(市)县同等口岸条件下,按最优惠下浮10-20%执行。

2.外来投资者使用土地,依法通过出让、转让、租赁、抵押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。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,其出让金按低限减半征收,重点税源项目经批准,可按低限再减半征收。出让金可实行分期付款。

3.外来投资者通过有偿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,其使用年限根据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为准。

4.外来投资者使用土地,其产业综合国家有关政策,付清被征地单位和上缴的有关费用后,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。

5.外来投资企业,利用闲置场地兴建、扩建、改建为生产用地,经批准可减收有关土地税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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